西安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Xi’an Library Society ,缩写XA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和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是发展西安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学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社团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西安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西安图书馆的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未央路,西安图书馆大楼内,邮政编码710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学术报告,开展学术性的调研工作及各种形式的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二)积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形式,举办专业知识的辅导和普及活动,介绍、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的研究成果、先进经验和信息。
  (三)编辑和出版本会的学术刊物、图书馆专业资料。积极建立同兄弟省、市学会的联系和协作。
  (四)开展图书馆业务的信息咨询服务。对西安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发挥咨询作用。
  (五)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的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六)经常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学会会员以及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之一者,均

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实际工作一年以上者;
   3、具有图书资料或相关系列“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际工作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到会人数超过1/2以上),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三)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积极参加和协助举办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的数额、名额分

配,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一)理事会产生,是由理事候选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的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组成人员,要照顾到各区、县、各系统、各层次,又要考虑到老中青的梯队结构,每届更新理事人数,不应少于上届的1/3。

(三)理事人选应是在学术和事业上有成就和贡献,学风正派,积极热心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理事个人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由选派单位或理事长提出,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予以个别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 费;
   (二)捐 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 息;
   (六)西安图书馆和其他部门、单位给予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

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 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西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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