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凭本馆读者卡,在流通外借处借阅图书。

    2工具书、善本书以及孤本书概不外借。

3、借书册数及期限:普通读者卡可借图书4/次,借期30天;优惠读者卡(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士)可借图书4/次,借期60天。

4、借书手续:读者凭读者借阅卡入室,直接在书架上选取所借图书或通过本室计算机进行书目检索再选借图书,选好图书后交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

    5、为保证其他读者的公平借阅权,请按期归还所借书刊资料,逾期未还者,每册收取滞纳金0.10/天;逾期半年以上者,吊销其证卡,并不退还押金。

    6预约、续借:读者可根据需要预约已出借的图书,每次允许预约图书1册,待预约图书还回后,通知预约者并保留3天;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到期,允许读者办理续借手续1次,借期从续借日算起,过期图书及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7、爱护图书资料,不得批点、折叠、污损、剪裁、撕毁,否则视情节酌情赔偿,具体处罚依照本馆《污损、遗失书刊赔偿制度》执行。

 

                                   污损、遗失书刊赔偿制度

本馆所藏书刊文献系国家财产,为维护藏书的完整性、系统性,保证读者借阅,对污损、遗失书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污损书刊处理办法

    (一)读者借阅书刊时,发现原有污损、缺页情况时,应向工作人员提出加盖污损印记,否则借阅者负责。

    (二)工作人员发现还回的书刊有划线、描影、批点、污损、剪裁、撕页,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污损程度按书刊价的30%4倍处以罚款。

    (三)书刊轻度污损(弄脏、折叠),批评教育;将原书刊划线、描影、批点,视情况赔偿510元;将原书刊撕页、剪裁,按书刊原价12倍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刊。无法赔偿原书刊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赔偿;工具书、手册等重要图书,根据情况加重处罚。

    (四)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擅自将任何书刊资料携出馆外,否则除追回图书、取消借阅资格和通报读者单位外,并按书刊价的10倍赔偿,并按有关社会治安规定处理。

二、遗失书刊处理办法

(一)读者遗失书刊时,需要在应还日期内向借书处挂失,否则还要结合逾期不还有关规定处理。

    (二)以书赔书,读者可以自行购买与遗失书刊相同版本的书刊予以赔偿。相同版本是指同一出版社出版的相同版次的书刊。以书赔书需要填写《书刊赔偿通知单》,并交纳业务加工费用5元。

     (三)以款赔书,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

1.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2.1986~1989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8倍赔款;

3.1990~1992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款;

4.1992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

5.文献建设部根据收款收据做注销处理。

三、书刊价格计算办法

(一)单册图书,按原定价计算;

(二)多卷书、丛书,按全卷(套)定价计算;

(三)期刊等连续出版物按全年定价计算。